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4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0001 260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0年 4 月2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000011928號函准予 備查)

所有條文

  1. 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及第二上市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處以新台幣(以下同)參萬元之違約金,但其於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含本次)、個案情節出於故意或重大缺失、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者,本公司得處以伍萬元至壹佰萬元之違約金。須補辦公開者,並函知上開公司於文到後二營業日內辦理,如再未依限辦理者,得按日處以壹萬元之違約金,至辦理之日為止,並得經由本公司資訊傳輸系統揭示週知。
    1. 一、違反本處理程序規定者。
    2. 二、任意發布尚未確定之消息或公開資料與事實不符者。
    3. 三、未於本公司所定期限內提出抽查相關資料者。
  2. 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及第二上市公司有前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經本公司按日處以違約金,仍未依限辦理且個案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依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五十條之一或第五十條之三之規定,對其上市有價證券變更原有交易方法、停止其買賣或終止其上市。
  3. 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及第二上市公司被處以違約金者,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五日內向本公司財務部繳納違約金。
  4. 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及第二上市公司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情事者,本公司應將相關資料彙送主管機關憑辦。
  5. 第二上市公司有第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情事,而未同時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或未能依第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同時向本公司提交文件及資料者,本公司得逕處以壹佰萬元以上伍百萬元以下之違約金,但其於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含本次)者,得加重該次違約金之處分至伍佰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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