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4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0001 260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0年 4 月2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000011928號函准予 備查)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發現或經投資人檢具佐證資料以傳真方式(附表一)向本公司查詢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或第二上市公司有第二條、第二條之二規定未發布之重大訊息,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時,得填具「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一)」(附表二)載明訊息來源、內容,以傳真、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詢問上開公司之發言人、代理發言人或第一上市公司之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或第二上市公司之在臺代理人,其須就該項查詢內容逐項予以說明,於本公司規定期限內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2. 前項所稱本公司規定期限內,係指上開公司若於該營業日上午十二時三十分前接獲本公司傳真、電話或電子郵件詢問時,應於收盤前將該項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若於該營業日上午十二時三十分後接獲本公司傳真、電話或電子郵件詢問,應於「當日」下午五時前將該項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但第一上市及第二上市公司有特殊事由,無法依本項規定時限辦理者,經本公司同意,得延長其申報期限。
  3. 第一項投資人書面查詢資料,應填具真實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聯絡電話,本公司得以原件或其摘要於正常營業時間內向上市公司查詢。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