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0年4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0001 260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0年 4 月2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000011928號函准予 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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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上市公司有第二條之二規定之情事,應依前條之規定期限辦理申報,但如屬其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者,應依其法令規定之期限內,同時將訊息之發生原因、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估計影響金額及因應措施等,以中文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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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國發行人遇有所屬國或上巿地國證券監理機構或證券交易所約詢事項,如對其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應同時將約詢及答覆內容副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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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開重大訊息申報,第二上市公司得委託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人以網際網路連線方式向本公司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