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4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0001 260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0年 4 月2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000011928號函准予 備查)

所有條文

  1. 上市公司之未上市(櫃)重要子公司,遇有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視同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上市公司應代為申報之。投資控股公司、控股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除需代重要子公司申報重大訊息外,下列子公司亦視同上市公司,需申報重大訊息:
    1. 一、投資控股公司、控股公司之未上市(櫃)被控股公司。
    2. 二、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名稱有「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票券」,或最近一年股東權益占合併報表之母公司股東權益 2% 以上者。
  2. 所稱「重要子公司」係指上市公司之子公司於最近二年度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資料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為依據)或會計師認為其對受查公司財務報告影響重大之子公司:
    1. (一)上市公司之營業收入來自單一子公司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2. (二)上市公司之主要原料或主要商品,其數量或總進貨金額來自單一子公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3. (三)上市公司之總產值(含自製、委外及外購等)來自該單一子公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4. (四)上市公司對該單一子公司之原始投資金額累計達上市公司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百分之四十且三億元以上者。
    5. (五)上市公司對單一子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金額合計達淨值百分之四十且三億元以上者。
    6. (六)單一子公司稅前損益占上市公司合併報表之稅前損益達百分之五十且三億元以上者。
  3. 上市公司及子公司所投資之單一企業,其投資金額合計逾上市公司淨值百分之十以上者,如該被投資單一企業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且發生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情事時,上市公司應於知悉前揭資訊事實發生或傳播媒體報導之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代為申報。
  4. 上市公司屬母子公司關係之子公司,其未上市(櫃)之母公司遇有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視為上市公司之重大訊息,上市公司應代為申報之。母公司屬外國公司者,應於知悉母公司下列各項事實發生或傳播媒體報導之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代為申報:
    1. (一)發生重大股權變動者。
    2. (二)營業政策重大改變者。
    3. (三)遭受重大災害致嚴重減產或全部停產者。
    4. (四)因所屬國法令規章變更,至對股東權益或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5. (五)大眾傳播媒體對母公司之報導有足以影響本國上市子公司之有價證券行情者。
    6. (六)其他發生依外國公司所屬國法令規定應即時申報之重大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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