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3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法字第09500 15950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95年3月27日合併基準日起實 施(原名稱: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作 業配合事項)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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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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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價證券配發機構應依所有人同意發行機構辦理帳簿劃撥申請及放棄緩課權利書件,辦理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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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價證券配發機構辦理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需於該機構指定劃撥日前二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檢具下列資料,送本公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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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委託配發有價證券名冊之電腦媒體及申請書,其格式由本公司規定之;限制一定期間不得轉讓之有價證券名冊之電腦媒體資料,應與不限制者分開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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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辦妥銷除前手之有價證券或其他證明文件;有價證券已存放於本公司者,應撥入配發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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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價證券配發機構配發屬過額配售之有價證券時,得以下列方式辦理提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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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帳簿劃撥方式提撥過額配售有價證券者,提撥股東應向其往來證券商或發行人申請匯撥,由證券經紀商或發行人透過本公司連線電腦操作「過額配售轉撥」交易(交易代號B30,類別0:提撥),將有價證券撥入本公司「公開申購配發專戶」(帳號99609999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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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現券方式提撥過額配售有價證券者,有價證券配發機構除應於指定劃撥日前二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交付已辦妥銷除前手之有價證券及相關文件外,另應製作提撥現券股東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集保帳號、提撥數額等資料之電腦媒體交付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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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價證券配發機構提供之有關委託配發有價證券名冊之電腦媒體應包括所有人下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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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中保管帳戶之帳號(屬辦理無償配股或有償認股者,依本公司提供證券所有人名冊最新異動通訊地址之帳戶或股東指定帳戶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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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有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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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帳簿劃撥轉帳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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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東同意採逐戶配發零股歸戶之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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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媒體格式及其他必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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