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8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5000408 6號令修正發布第27條、第30條、第31條、第33條;增訂第28條之1、第 28條之2、第28條之3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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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發行後,外國發行人應於每月終了十日內向中央銀行申報「外國股票流通情形月報表」(附表十),並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