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8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5000408 6號令修正發布第27條、第30條、第31條、第33條;增訂第28條之1、第 28條之2、第28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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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股票,應檢具「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股票申報書」(附表七)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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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申請上市或上櫃交易之股票,以已在其他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交易之同種類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