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8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5000408 6號令修正發布第27條、第30條、第31條、第33條;增訂第28條之1、第 28條之2、第28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
債券,除不印製實體者外,應編號,並載明下列事項:
-
一、外國發行人名稱。
-
二、債券種類、每張之金額及發行總額。
-
三、發行日期。
-
四、票面利率。
-
五、付息日期及付息方式。
-
六、償還方法及期限。
-
七、受託人。
-
八、付款代理人。
-
九、簽證機構。
-
十、轉換公司債者,其轉換代理人及轉換辦法。
-
十一、附認股權公司債者,其認股代理人及認股辦法。
-
十二、有擔保者,載明擔保字樣。
-
十三、契約所適用之準據法。
-
十四、訴訟管轄法院;如有仲裁之約定者,其約定之內容。
-
十五、其他重要約定或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
-
債券之發行,如經國際劃撥清算機構出具證明文件以確認發行數額者,得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