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5年8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5000408 6號令修正發布第27條、第30條、第31條、第33條;增訂第28條之1、第 28條之2、第28條之3條文

所有條文

  1. 債券,除不印製實體者外,應編號,並載明下列事項:
    1. 一、外國發行人名稱。
    2. 二、債券種類、每張之金額及發行總額。
    3. 三、發行日期。
    4. 四、票面利率。
    5. 五、付息日期及付息方式。
    6. 六、償還方法及期限。
    7. 七、受託人。
    8. 八、付款代理人。
    9. 九、簽證機構。
    10. 十、轉換公司債者,其轉換代理人及轉換辦法。
    11. 十一、附認股權公司債者,其認股代理人及認股辦法。
    12. 十二、有擔保者,載明擔保字樣。
    13. 十三、契約所適用之準據法。
    14. 十四、訴訟管轄法院;如有仲裁之約定者,其約定之內容。
    15. 十五、其他重要約定或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2. 債券之發行,如經國際劃撥清算機構出具證明文件以確認發行數額者,得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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