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5年8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5000408 6號令修正發布第27條、第30條、第31條、第33條;增訂第28條之1、第 28條之2、第28條之3條文

所有條文

  1. 募集與發行債券,應備置公開說明書,其內容除依外國發行人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編製外,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1. 一、債券發行計畫及其約定事項。
    2. 二、證券承銷商之評估報告。
    3. 三、債信評等機構評定等級之證明文件。
    4. 四、已發行未償還債券之發行情形。
    5. 五、受託契約書。
    6. 六、付款代理契約、轉換代理契約或認股代理契約。
    7. 七、如有擔保者,設定擔保或保證書。
    8. 八、外國發行人所屬國及上市地國有關外國人證券交易之限制、租稅負擔及繳納處理應注意事項。
    9. 九、募集與發行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者,其可轉換或認購之有價證券在所上市證券交易市場最近六個月之最高、最低及平均市價。
    10. 十、其他重要約定或本會規定應記載事項。
  2. 外國發行人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十五款但書規定者,應於公開說明書封面,以顯著字體揭露適用之準據法及訴訟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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