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5年8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5000408 6號令修正發布第27條、第30條、第31條、第33條;增訂第28條之1、第 28條之2、第28條之3條文

所有條文

  1. 外國發行人總括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經申報生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告終止:
    1. 一、有前條第二項情事者。
    2. 二、預定發行期間屆滿者。
    3. 三、預定之總括發行金額已足額發行者。
    4. 四、經本會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而撤銷該次總括申報者。
  2. 本次總括申報依規定終止前,外國發行人不得再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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