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8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5000408 6號令修正發布第27條、第30條、第31條、第33條;增訂第28條之1、第 28條之2、第28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
外國發行人總括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經申報生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告終止:
-
一、有前條第二項情事者。
-
二、預定發行期間屆滿者。
-
三、預定之總括發行金額已足額發行者。
-
四、經本會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而撤銷該次總括申報者。
-
-
本次總括申報依規定終止前,外國發行人不得再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