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8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5000408 6號令修正發布第27條、第30條、第31條、第33條;增訂第28條之1、第 28條之2、第28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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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於前條預定發行期間內發行普通公司債,應於收足款項後之次一營業日,檢具「外國發行人發行普通公司債總括申報追補書」(附表五之三),載明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報請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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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於前條預定發行期間內發行普通公司債,有違反第八條及前條第一項規定者,本會得撤銷其當次追補發行之普通公司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