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8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5000408 6號令修正發布第27條、第30條、第31條、第33條;增訂第28條之1、第 28條之2、第28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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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普通公司債,符合本會所定條件者,得檢具「外國發行人發行普通公司債總括申報書」(附表五之二),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於預定發行期間內發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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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準用第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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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所稱預定發行期間,自申報生效日起不得超過二年,外國發行人並應於向本會申報時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