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9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93年9月29日經濟部經商字第0930214929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5條、第6條、第10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公司之特取名稱不得使用下列文字:
    1. 一、單字。
    2. 二、連續四個以上疊字或二個以上疊詞。
    3. 三、我國及外國國名。但外國公司其本公司以國名為公司名稱者,不在此限。
    4. 四、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文字或商品名稱。
  2. 公司之名稱不得使用下列文字:
    1. 一、管理處、服務中心、福利中心、活動中心、農會、漁會、公會、工會、機構、聯社、福利社、合作社、研習班、研習會、產銷班、研究所、事務所、聯誼社、聯誼會、互助會、服務站、大學、學院、文物館、社區、寺廟、基金會、協會、社團、財團法人或其他易於使人誤認為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
    2. 二、關係企業、企業關係、關係、集團、聯盟、連鎖或其他表明企業結合之文字。
    3. 三、其他不當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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