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9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93年9月29日經濟部經商字第0930214929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5條、第6條、第10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二公司名稱是否相同,應就其特取名稱採通體觀察方式審查;特取名稱不相同,其公司名稱為不相同。
  2. 二公司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縱其特取名稱相同,其公司名稱視為不相同。
  3. 前項所稱可資區別之文字,不含下列之文字:
    1. 一、公司名稱中所標明之組織種類、地區名、新、好、老、大、小、真、正、原、純、真正、純正、正港、正統、堂、記、行、號或社之文字。
    2. 二、二公司標明之特取名稱及業務種類相同者,於業務種類之後,所標明之企業、實業、展業、興業或工業、商事等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性質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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