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9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93年9月29日經濟部經商字第0930214929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5條、第6條、第10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公司名稱及業務,於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前,應由申請人備具申請表,向經濟部申請預查(以下簡稱預查申請案)。
  2. 前項預查申請案之申請人如下:
    1. 一、設立登記:以將來設立登記時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有限公司之股東或兩合公司、無限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為限;其以法人為申請人時,應加列代表人或將來指派至新公司行使股東權利之代表人姓名。
    2. 二、變更登記:以現任代表公司之負責人為限。
    3. 三、外國公司: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或將來分公司之經理人。
    4. 四、前三款之申請案委託代理人者,以會計師、律師為限。
  3. 減少所營事業登記而無本準則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之情事或依本法規定變更組織者,無須申請預查。
  4. 預查申請案之書表須使用經濟部規定之格式,一次申請不得超過五個名稱,並以打字或以電腦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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