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7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7月2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資字第01741 6 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 施)

所有條文

  1. 申請使用者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課以新台幣伍拾萬元違約金或終止契約。
    1. 一、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之不法行為,致傳輸之交易資訊內容錯誤,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嚴重影響證券市場交易秩序者。
    2.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一年內達五次以上。
    3.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之規定且情節嚴重者。
    4. 四、資訊使用費、權利金及違約金經本公司通知限期繳交後,逾二個月仍未繳交者。
    5. 五、違反證券相關法令或本公司有關規定,其情節對證券交易市場或本公司交易資訊之管理有重大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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