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7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7月2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資字第01741 6 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 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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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通知其限期改善或補正,或併課以新台幣伍萬元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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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第七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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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過失致傳輸交易資訊內容錯誤,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於一個月內累計達三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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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依第三十條規定本公司所通知期限內改善或補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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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反本公司之通函、公告規定或主管機關之函令且情節嚴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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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若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並於事後對盜用、竊取採取必要之法律追訴行為,得免課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