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7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7月2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資字第01741 6 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 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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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遲延繳交資訊使用費或權利金達一個月者,本公司得課以該金額百分之一的過怠金,並通知其限期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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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漏報短報資訊使用費或權利金者,除應補繳差額外,本公司並得課以該差額四倍以下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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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未經本公司同意,自行增加或變更傳輸交易資訊方式或範圍者,本公司得通知其限期補正改善,並準用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