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7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7月2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資字第01741 6 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 施)

所有條文

  1. 申請使用者與資訊用戶簽訂資訊使用契約時,應於契約中載明用戶名稱、身分證字號(公司統一編號)、聯絡地址、電話及裝設處所等資料,並審驗左列文件資料︰
    1. 一、資訊用戶以自然人名義申請者︰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2. 二、資訊用戶以法人名義申請者︰法人資格證明文件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3. 三、資訊用戶以證券、期貨相關事業名義申請者︰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影本。
  2. 申請使用者應將資訊用戶之名稱、設備種類、數量及裝設處所,須登載於資訊設備使用明細表報經本公司備查後始得使用,且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逕行遷移或增加裝置。
  3. 前項設備中有毋須固定裝置並可活動攜帶者,應予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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