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7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7月2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資字第01741 6 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 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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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申報自設機房轉接交易資訊時,應檢具左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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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機房處所所有權狀影本或租賃契約書影本或使用借貸契約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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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機房設備配置圖(包括平面圖及正視圖)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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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派機房連絡人員及派駐機房人員名冊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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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於電信事業機房以主機代管或機房空間租賃等方弛珠置機房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申報本公司備查後始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