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10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字第09900305 2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9年10月 8日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0990051979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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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分為形式審閱及實質審閱。年度、半年度、季財務報告之形式審閱其範圍涵蓋所有上市公司;實質審閱係採選案查核,並依下列標準於年度財務報告至少選定百分之十、半年度、第三季財務報告至少選定百分之五,第一季財務報告至少選定百分之三列為受查公司,上市公司(不含上市之台灣存託憑證)每五年至少需被選定為受查公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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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下列標準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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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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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業收入、營業利益或稅前純益與去年同期相較,顯著衰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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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產生之投資損失金額達公司當期營業利益之一定比率者,或子公司合計持有母公司股權達母公司股權之一定比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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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當期對關係人合計之進貨(或銷貨)占上市公司進貨(或銷貨)總金額之比率達二0%以上;或與去年同期相較增加達五0%以上且金額達股東權益三%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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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應收關係人款項、預付關係人款項期末之餘額達股東權益一0%以上者,或期末餘額較期初增加五0%以上且達股東權益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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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當期對關係人資產交易累計金額(除進銷貨交易以外)占該期期末總資產比率之三%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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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季增加之資金貸與他人金額達股東權益三%以上;或期末資金貸與他人金額累計達股東權益一0%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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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季增加之背書保證金額達股東權益一0%以上;或期末背書保證金額累計達股東權益三0%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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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財務比率不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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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非流動之股權投資金額占股東權益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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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每股淨值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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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財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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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務主管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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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會計主管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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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內稽主管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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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研發主管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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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更換會計師(非屬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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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董監事持股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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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董監事(含獨立董事)異動,董事長、總經理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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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授權董事會依同業水準支付董監報酬且經依篩選標準發現支付董監酬金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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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最近月份申報資料顯示,董事、監察人質權設定逾全體董監實際持有股數達五0%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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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最近一年內有訴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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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財務主管或會計主管與董事、監察人具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依上開選案標準所選定受查公司,如前季已列為受查公司者,本季得排除列入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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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下列事項者列為必要受查公司,但經分析後認為無須執行查核者得不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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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務報告形式審閱所發現異常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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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營權有重大變更(如董事更動逾三分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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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營業項目有重大變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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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三年連續虧損者,或累計虧損占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達五0%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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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稅前損失較去年同期稅前損益增加數占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達三0%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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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凡達到前項第三、四、八款且金額重大、財務比率不佳者,而未於上一季執行專案審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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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發行公司債到期有還款疑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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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現金及約當現金佔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例過大且無資本支出計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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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預付款項金額或變動比率重大異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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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當期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未實現損失金額達一億元且占股東權益百分之三以上,或當期以交易為目的之未沖銷契約金額占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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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會計師於年度財務報告出具分攤責任之意見型態,且採用其他會計師查核工作比重過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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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布財務注意資訊專區本季增列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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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併財務報表風險指標較高之選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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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合併財務報表之應收款項、存貨金額占股東權益比重偏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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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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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於每次選案時另依下列標準隨機選取受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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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三年度未進行平時管理、例外管理及財報實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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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隨機選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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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預測之形式審閱範圍亦涵蓋所有上市公司;實質審閱係採選案查核,其有左列情事之一列為受查公司外,各季並得視實際情況另行抽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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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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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季說明不予更新,於次季即更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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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更新(正)後財務預測較原編製財務預測之稅前純益衰退幅度達百分之三十,且金額逾新台幣二億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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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度終了後申報之稅前純益自行結算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稅前純益數,較最近一次公告申報財務預測之稅前純益衰退達百分之二十且金額達三千萬元及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之千分之五者,並較原編財務預測之稅前純益衰退幅度達百分之三十及金額逾新台幣二億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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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更新(正)後財務預測之稅前純益由盈轉虧,且金額差異逾二億元或更新(正)後稅前損失達五千萬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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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本假設之變更遭外界質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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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公司公開簡式財務預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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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當季稅前純益數,較最近一次公告申報之財務預測當季稅前純益數衰退幅度達百分之十及金額逾新台幣五千萬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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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更新(正)後財務預測之當季稅前純益較原編財務預測之當季稅前純益數衰退幅度達百分之十,且金額逾新台幣五千萬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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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更新(正)後財務預測之當季稅前純益數由盈轉虧,且金額差異逾一億元或當季更新(正)後稅前損失達五千萬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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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稅前純益預測數以區間估計表達者,依前款規範選案,計算稅前純益衰退幅度時,係採原編及更新(正)後財務預測當季稅前純益數區間上下限之算術平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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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開各項選定之受查公司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