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80年5月7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資產負債表之負債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左:
    1. 一、流動負債:各項應付款、借款等及其他在經常業務程序中,須於一年內以流動資產或其他流動負債償付之負債。
      1. (一)短期借款:包括銀行借款、銀行透支及其他短期借款。短期借款應註明借款銀行名稱、利率、到期日及保證情形,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列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向股東、員工及附屬事業之借入款,應分別列明。
      2. (二)應付票據:因主要業務所生之未到期應付票據。因營業而發生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票據,應分別列示。應付銀行、關係機構及關係個人之票據,應作適當之表達。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票據,應列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存出保證用之票據,於保證之責任終止時可收回註銷者,得不列為流動負債,但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保證之性質及金額。
      3. (三)應付帳款:因主要業務活動所生之應付款項。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帳款,應與非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付款項分別列示。應付關係機構及關係個人之款項,應為適當之表達。
      4. (四)預收款項:預為收納之款項。預收款項應按主要類別分列,並註明有關約定事項。
      5. (五)其他應付款:不屬應付票據、應付帳款之其他應付款項,如應付稅捐、應付薪資及股利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應付股息紅利,應註明分派辦法及預定支付日期。每期結算損益時,根據課稅所得計算之預計應納所得稅,應列為流動負債。
      6. (六)其他流動負債: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負債,如公司債券及長期借款在一年內到期之部分。
    2. 二、長期負債:到期在一年以上之各項債務,包括公司債、長期借款及長期應付款等。長期負債將於一年內到期,並將以流動資產或流動負債償還者,應轉列為流動負債。長期借款應註明其內容、到期日、利率、擔保品名稱、帳面價值及其他約定重要限制條款。長期借款應以外幣或按外幣兌換率折算償還者,應註明外幣名稱、金額及外幣兌換率變動時之會計處理方法。
    3. 三、其他負債: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如存入保證金、及其他雜項負債等。其他負債金額超過負債總額百分之五者,應將科目名稱分別列明。
      1. (一)賠償準備:本科目為資產類「賠償準備金」之相對科目。
      2. (二)存入保證金:凡其他存入之各項保證金,如電腦連線保證金、使用證券資訊保證金等。
      3. (三)證券商擔保價金:證券商每營業日繳存申請補正提供擔保之保證金。
      4. (四)其他負債:凡不能歸屬於上列各科目之負債屬之。
    4. 四、交割結算貸項:為證券交易所辦理有價證券交割結算互抵之項目,編表時應以借貸沖抵後之餘額列示,惟其性質內容運用方式、質押情形應於財務報告附註中說明。並於科目及明細表上揭露其明細內容。
      1. (一)存入交割結算基金:為資產類「交割結算基金」之相對科目。
      2. (二)交割代價:應付各證券商之交割金額,本科目應每日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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