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9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32840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至第17條、第20條、第27條、第28條、第36條、第37條、第40條條文,自107會計年度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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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協議包括聯合營運及合資,並具有下列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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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與協議者皆受合約協議所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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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約協議賦予協議者中,至少兩方對該協議具有聯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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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協議屬聯合營運者,應依本準則及所適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規定,並按合約協議認列聯合營運之資產、負債、收入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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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協議屬合資者,應依第十四條第四項第一款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規定採用權益法處理合資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