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2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30001583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10條、第14條、第22條、第28條、第35條、第38條條文,除第2條、第3條、第10條、第14條、第22條、第28條、第35條,自103年1月1日施行外,自102會計年度施行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應依下列規定,說明業務狀況:
    1. 一、重大業務事項:說明最近五年度對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包括購併或合併其他公司、分割、轉投資關係企業、重整、購置或處分重大資產、經營方式或業務內容之重大改變等。
    2. 二、投資海外事業相關資訊:說明投資之海外事業、辦事處及海外事業再轉投資之事業、辦事處概況包括原始投資金額、投資損益、現金股利及該事業對外背書保證及借款情形等。
    3. 三、國外設置分支機構及代表人辦事處資訊:說明國外分支機構及代表人辦事處之地點,業務項目,匯出(回)營運資金,當期分公司損益,以及與總公司間往來交易。
    4. 四、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及相關資訊:
      1. (一)證券商應依下列規定,揭露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若董事兼任經理人員者,其酬金應分別按其身分揭露:
        1. 1.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若董事兼任經理人員者,其酬金應分別按其身分揭露;未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之全部股份,由一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者,得採彙總方式。
        2. 2.最近一次證券商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之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或最近年度稅後虧損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未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之全部股份,由一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者,得採彙總方式。
        3. 3.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商最近年度董事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應揭露個別董事之酬金;最近年度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應揭露個別監察人之酬金。
        4. 4.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商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應揭露於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
      2. (二)證券商之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人,最近一年內曾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者,應揭露其姓名、職稱及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之期間。本準則所稱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關係企業,係指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會計師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者,或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5. 五、勞資關係:
      1. (一)列示公司重大員工福利措拖、進修、訓練、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以及勞資間之協議情形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情形。
      2. (二)說明最近三年度公司因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並揭露目前及未來可能發生之估計金額與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