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2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30001583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10條、第14條、第22條、第28條、第35條、第38條條文,除第2條、第3條、第10條、第14條、第22條、第28條、第35條,自103年1月1日施行外,自102會計年度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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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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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