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規定辦理。
  2. 合併財務報表附註除應將母公司及子公司附註納入外,並應揭露下列事項:
    1. 一、母公司與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之業務關係及重要交易往來情形及金額。(格式二十七)
    2. 二、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者,應分別列明子公司名稱、持有股數、金額及原因。
  3. 第一章至第七章及第十章之規定,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準用之,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得免編製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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