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7月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他業兼營證券業務者,於依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編製財務報告時,應增加揭露獨立證券部門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附註及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
-
但他業僅兼營債券自行買賣業務者,不在此限。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7月1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