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他業兼營證券業務者,於依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編製財務報告時,應增加揭露獨立證券部門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附註及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
  2. 但他業僅兼營債券自行買賣業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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