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6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6月7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9300025 04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14條、第15條、第17條、第20條、第24條、 第32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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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三條準用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應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申報,並應同時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證券暨期貨發展基金會),供公眾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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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依前條規定申報之書件,亦應依前項規定抄送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暨期貨發展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