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6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6月7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9300025 04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14條、第15條、第17條、第20條、第24條、 第32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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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編製期中財務報告,得僅依照第一章至第七章與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三號之規定辦理,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並得免編製合併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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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製季報時,得免編製股東權益變動表及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對於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下之被投資公司,並得免按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