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6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6月7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9300025 04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14條、第15條、第17條、第20條、第24條、 第32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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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市、上櫃證券商應揭露其發行之有價證券之市價、股利及股權分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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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價資訊:證券商之有價證券如已上市、上櫃,應註明最近二年度每一季之最高及最低成交價格。(格式十六)二、股利資訊:說明股利政策之內容、最近二年度已發放之每股現金股利、盈餘及資本公積配股數額,如有累積未付之股利者,並應揭露累積未付之數額。證券商之股利政策如有或預期將有重大變動時,應加以說明。(格式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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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權分散情形:說明資產負債表日證券商之普通股及特別股股權分散情形。(格式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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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如有以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時,並應揭露按發放後之股數追溯調整之市價及現金股利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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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揭露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當期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形。(格式十九)證券商經核准以總括申報制度募集發行有價證券者,應揭露核准金額、預定發行及已發行有價證券之相關資訊。(格式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