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6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6月7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9300025 04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14條、第15條、第17條、第20條、第24條、 第32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應依下列規定,說明業務狀況:
    1. 一、重大業務事項:說明最近五年度對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包括購併或合併其他公司、分割、轉投資關係企業、重整、購置或處分重大資產、經營方式或業務內容之重大改變等。
    2. 二、投資海外事業相關資訊:說明投資之海外事業、辦事處及海外事業再轉投資之事業、辦事處概況包括原始投資金額、投資損益、現金股利及該事業對外背書保證及借款情形等。(格式十三)三、國外設置分支機構及代表人辦事處資訊:說明國外分支機構及代表人辦事處之地點,業務項目,匯出
  2. (回)營運資金,當期分公司損益,以及與總公司間往來交易。(格式十三之一)
    1. 四、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勞及相關資訊:(格式十四)(一)最近會計年度支付每一董事、監察人之車馬費及酬勞;若董事兼任經理人員者,其酬勞應分別按其身份揭露之。
      1. (二)最近會計年度支付給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薪資、獎金、特支費及紅利總額。
      2. (三)支付前二目以外之酬勞給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如提供汽車、房屋及其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其姓名、職位、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及其他給付。
      3. (四)證券商之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人,最近一年內曾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者,應揭露其姓名、職稱及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之期間。本準則所稱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關係企業,係指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會計師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者,或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2. 五、勞資關係:(格式十五)
      1. (一)列示公司重大員工福利措拖、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以及勞資間之協議情形。
      2. (二)說明最近三年度公司因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並揭露目前及未來可能發生之估計金額與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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