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6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6月7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9300025 04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14條、第15條、第17條、第20條、第24條、 第32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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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表附註,除應依第九、十條規定辦理外,須再揭露本期有關下列事項之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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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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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金貸與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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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他人背書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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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得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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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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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與關係人交易之手續費折讓合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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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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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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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重大影響力或控制力者,應揭露其名稱、所在地、主要營業項目、原始投資金額、期末持股情形、本期損益及認列之投資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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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控制力者,須再揭露被投資公司從事前款第一目至第六目交易之相關資訊,但被投資公司之總資產或營業收入若未達發行人各該項金額百分之十,或係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者,得僅揭露第一目至第二目交易之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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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亦須依照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揭露有關資訊,但被投資公司之總資產或營業收入若未達證券商各該項金額百分之十,或係直接或間接控制被投資公司人事、財務或業務者,得免適用第二款規定。證券商依上述規定而揭露之交易事項,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業已沖銷者,應加註適當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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