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6月7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負債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負債與非流動負債應予以劃分。
  2. 負債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償付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償付之總金額,應分別在財務報表表達或附註揭露。
  3. 資產負債表之負債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1. 一、流動負債:須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或因營業而發生預期將於企業營業週期之正常營業過程中清償者。
      1. (一)短期借款:包括向銀行短期借入之款項、透支及其他短期借款。短期借款應依借款種類註明借款性質、保證情形及利率區間,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列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七條之規定向非金融機構之借入款,應分別列明。
      2. (二)應付商業本票:為自貨幣市場獲取資金,而委託金融機構發行之短期票券。應付商業本票應按現值評價,應付商業本票折價應列為應付商業本票之減項。應付商業本票應註明保證、承兌機構及利率,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3. (三)發行認購(售)權證負債:發行認購(售)權證,實際取得之金額屬之。
      4. (四)發行認購(售)權證再買回:證券商買回自己發行之認購(售)權證所支付之金額,本科目為「發行認購(售)權證負債」科目之減項。
      5. (五)附買回債券負債:從事附買回條件之交易,其實際取得之金額屬之。
      6. (六)融券存入保證金: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對客戶融券所收取之保證金屬之。
      7. (七)應付融券擔保價款: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對客戶融券,所收取之融券賣出價款(扣除證券交易稅、受託買賣手續費、融券手續費)作為擔保品屬之。證券商辦理融資業務,對客戶所提供之擔保證券,應以備忘分錄處理,不予入帳,惟應將其明細內容於財務報告中附註說明。
      8. (八)轉融通借入款: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向證券金融公司之轉融資屬之。
      9. (九)應付票據:除受託買賣證券以外之業務所生之未到期應付票據。應付票據應按現值評價,但因營業而發生,且到期日在一年以內者,得按帳載金額評價。因營業而發生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票據,應分別列示。金額重大之應付銀行、關係人之票據,應單獨列示。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票據,應列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存出保證用之票據,於保證之責任終止時可收回註銷者,得不列為流動負債,但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保證之性質及金額。
      10. (十)應付帳款:除受託買賣證券以外之業務所生之應付款項。應付帳款應按現值評價,但因營業而發生,且到期日在一年以內者,得按帳載金額評價。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帳款,應與非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付款項分別列示。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之款項,應單獨列示。
      11. (十一)應付借券:證券商從事借券交易,將所借入之證券出售之金額。本科目應依避險及非避險交易目的,區分股票及債券分戶詳細記載之,並配合被避險項目,按成本與市價孰高法比較評價之。市價係指會計期間結束日之收盤價。買回應付借券為本科目之減項。
      12. (十二)買回應付借券:證券商買回借入之股票或債券所支付之金額,本科目為「應付借券」科目之減項,並納入「應付借券」科目評價。
      13. (十三)衍生性金融商品負債:證券商從事國內外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或避險交易所產生之負債科目。如利率衍生性商品交易及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交易等,並依規定評價。
      14. (十四)預收款項:預為收納之款項。預收款項應按主要類別分列,並註明有關約定事項。
      15. (十五)代收款項:代收之各種款項,如代收證券交易稅及代收薪資所得稅等。
      16. (十六)其他應付款:不屬應付票據、應付帳款之其他應付款項,如應付稅捐、應付薪資及股利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應付股息紅利,應註明分派辦法及預定支付日期。每期結算損益時,根據課稅所得計算之預計應納所得稅,應列為流動負債。其他應付款中超過流動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按其性質或對象分別列示。
      17. (十七)其他流動負債: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流動負債,如公司債券及長期借款在一年內到期之部分。以上各類流動負債,其金額未超過流動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得併入其他流動負債內。
    2. 二、長期負債:到期日在資產負債表日十二個月以上者。包括應付公司債、長期借款、長期應付票據及長期應付款等。
      1. (一)應付公司債(含海外公司債):證券商發行之債券須於附註內註明核定總額、利率、到期日、擔保品名稱、帳面價值、發行地區及其他有關約定限制條款等。如所發行之債券為可轉換公司債者,並應註明轉換辦法及已轉換金額。應付公司債之溢價、折價為應付公司債之評價科目,應列為應付公司債之加項或減項,並按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於債券流通期間內加以攤銷,作為利息費用之調整項目。
      2. (二)長期借款:長期借款應註明其內容、到期日、利率、擔保品名稱、帳面價值及其他約定重要限制條款。長期借款以外幣或按外幣兌換率折算償還者,應註明外幣名稱及金額。長期應付票據及其他長期應付款項應按現值評價。長期負債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者,如原始貸款合約期間超過十二個月,且企業意圖繼續長期性再融資,及在財務報表提出日前已完成再融資或展期,應繼續列為長期負債,並應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其金額及事實。如違反借款合約特定條件,致使該負債依約須即期予以清償,該負債應列為流動負債。但如於財務報表提出日前經債權人同意不予追究,且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非很有可能再發生違約情況者,則仍列為長期負債。
    3. 三、其他負債: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如存入保證金及其他雜項負債等。其他負債金額超過負債總額百分之五者,應將科目名稱分別列明。
      1. (一)違約損失準備:於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成交金額提列以彌補客戶違約所生損失之準備。
      2. (二)買賣損失準備:就出售營業證券-自營部門及認購(售)權證利益額超過損失額部分,提列一定比率,並採總額法計提,做為買賣損失準備。
      3. (三)存入保證金:凡其他存入之各項保證金。
      4. (四)分公司往來:證券商設有分支機構者,其總公司與分支機構間之往來款項有貸方餘額時使用之。
      5. (五)總公司往來:證券商之分支機構與總公司間之往來款項有貸方餘額使用之。
      6. (六)內部往來: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其與期貨部門間之往來款項有貸方餘額時使用之。
      7. (七)其他負債:凡不能歸屬於上列各科目之負債屬之。
    4. 四、受託買賣貸項:為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互抵之項目,編表時應以借貸沖抵後之餘額列示,惟其明細內容應於財務報告附註中表明。
      1. (一)應付代買證券:凡辦理代買證券業務,應付委託人之證券皆屬之。
      2. (二)應付託售證券價款:凡辦理代賣證券業務,應付委託人之價款皆屬之。
      3. (三)應付託售證券:凡辦理代賣證券業務,應付交割之證券皆屬之。
      4. (四)應付交割票據:凡辦理證券經紀業務,於交割時以票據交付委託人或金融機構者皆屬之。
      5. (五)應付交割帳款:凡辦理證券經紀業務,於交割時以劃撥方式支付委託人或金融機構者皆屬之。
      6. (六)交割代價:應收應付交易所交割淨額,為貸方餘額時使用之。
      7. (七)信用交易:凡辦理融資融券之代理業務,由證券金融機構與交易所直接辦理結算之信用交易款項屬之,有貸方餘額時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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