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6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6月7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9300025 04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14條、第15條、第17條、第20條、第24條、 第32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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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告對於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提出日間所發生之左列期後事項,應加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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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本結構之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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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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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或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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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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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大災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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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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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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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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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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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足以影響財務狀況或經營結果或現金流量之重要事故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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