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6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6月7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9300025 04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14條、第15條、第17條、第20條、第24條、 第32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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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及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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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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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設立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並應由公司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就主要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