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6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6月7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9300025 04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14條、第15條、第17條、第20條、第24條、 第32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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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兼營同法第十五條規定業務二種以上者,其會計事務應依其業務種類分別辦理。證券商依期貨交易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兼營期貨業務,其期貨部門之會計事務應依期貨交易法規規定辦理。證券商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兼營票券金融業務,其票券金融業務部門之會計事務應依票券金融管理法規規定辦理。金融機構兼營之證券商,其會計事務之處理於銀行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但有關證券業務之會計事項及財務報告,仍應依本準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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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分支機構會計事務之處理,準用本準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