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6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6月7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9300025 04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14條、第15條、第17條、第20條、第24條、 第32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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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發布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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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據以編製財務報告之會計事務處理,應依商業會計法及有關法令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