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92年2月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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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三條準用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之財務報告及
相關附件,應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申報,並應同時
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證券暨期
貨發展基金會),供公眾閱覽。
證券商依前條規定申報之書件,亦應依前項規定抄送證券交易所、櫃檯
買賣中心、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暨期貨發展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