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92年2月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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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編製期中財務報告,得僅依照第一章至第七章與財務會計準則公
報第二十三號之規定辦理,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並得免編製合併報表
。
編製季報時,得免編製股東權益變動表及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對於持
股百分之五十以下之被投資公司,並得免按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92年2月6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