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2月6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應就其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情形加以檢討,並就其
    變動原因加以分析。其內容至少包括左列各事項,並得視實際需要按部
    門別加以討論:
    一、重大資本支出及其資金來源:說明最近二年度已投資或承諾之重大
    資本支出及未來五年擬投資之資本支出之性質、預期效益及其實際
    或預期之資金來源。若預期未來舉債及增資之相對資金成本或舉債
    及增資政策將有重大變動時,應加以說明。(格式二十三)
    二、流動性:分析最近二年度之流動性及其增減變動之原因,並就營運
    趨勢、資金需求及其他重大承諾、交易或非交易事項,說明未來營
    運資金需求變動之情況、由營業所能產生之營運資金數額,及需由
    或可由外部取得之營運資金數額。如發現流動性已有或將有重大不
    足,應指明已採行或擬採行之補救措施。(格式二十四)
    三、經營結果:分析最近二年度繼續營業部門損益之構成項目及影響其
    增減變動之重要交易、非交易事項及經濟環境之變動。當收入或費
    用有重大增減變動時,並應說明此項變動之原因。若營運政策、市
    場狀況或其他內外在因素已發生或預期將發生重大之變動,致使繼
    續營業部門之收入或費用發生重大之增減變動者,應說明其事實及
    影響。(格式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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