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2月6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應依左列規定,說明業務狀況:
    一、重大業務事項:說明最近五年度對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包括購
    併或合併其他公司、分割、轉投資關係企業、重整、購置或處分重
    大資產、經營方式或業務內容之重大改變等。
    二、投資海外事業相關資訊:說明投資之海外事業、辦事處及海外事業
    再轉投資之事業、辦事處概況包括原始投資金額、投資損益、現金
    股利及該事業對外背書保證及借款情形等(格式十三之一)
    三、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勞及相關資訊:(格式十四)
    (一)最近會計年度支付每一董事、監察人之車馬費及酬勞;若董事
    兼任經理人員者,其酬勞應分別按其身份揭露之。
    (二)最近會計年度支付給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薪資、獎金、特支費
    及紅利總額。
    (三)支付前二目以外之酬勞給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
    如提供汽車、房屋及其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其姓名、
    職位、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
    金及其他給付。
    (四)證券商之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人,最
    近一年內曾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者,應
    揭露其姓名、職稱及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
    業之期間。
    本準則所稱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關係企業,係指簽證會計師所
    屬事務所之會計師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者,
    或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
    公司或機構。
    四、勞資關係:(格式十五)
    (一)列示公司重大員工福利措拖、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以及勞
    資間之協議情形。
    (二)說明最近三年度公司因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並揭露目前及
    未來可能發生之估計金額與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
    說明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格式十四
    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勞
    ┌───┬───┬──────┬────┬──┐
    │職 稱│姓 名│薪資、獎金等│其他酬勞│說明│
    │ │ │酬勞(註1)│(註2)│ │
    ├───┼───┼──────┼────┼──┤
    │ │ │ │ │ │
    │ │ │ │ │ │
    └───┴───┴──────┴────┴──┘
    註1:包括支付每一董事、監察人之車馬費、酬勞及支付給總經理
    、副總經理之薪資、獎金、特支費及紅利總額。若董事兼任
    經理人員者,其酬勞應分別按其身分揭露。
    註2:係指前欄以外之其他酬勞,如提供汽車、房屋及其他專屬個
    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
    平市價設算之租金及其他給付。
    格式十五
    勞資關係資訊
    (一)現行重要勞資協議及實施情形
    1.員工福利措施
    2.退休制度
    3.其他重要協議
    (二)最近三年度因勞資糾紛所受損失
    年度 年度 年度
    || || ||
    1.勞資糾紛狀況
    2.已發生之損失金額
    3.預計未來可能損失金額
    4.公司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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