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2月6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
    於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亦須考慮實質
    關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能證明不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者外
    ,應視為實質關係人,須依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規定,於財務報
    表附註揭露有關資訊:
    一、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二、受同一總管理處管轄之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三、總管理處經理以上之人員。
    四、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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