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2月6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財務報表附註,除應依第九、十條規定辦理外,須再揭露本期有關下列
    事項之相關資訊:
    一、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一)資金貸與他人。
    (二)為他人背書保證。
    (三)取得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
    上。
    (四)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
    上。
    (五)與關係人交易之手續費折讓合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六)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
    (一)對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重大影響力或控制力者,應揭露
    其名稱、所在地、主要營業項目、原始投資金額、期末持股情
    形、本期損益及認列之投資損益。
    (二)對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控制力者,須再揭露被投資公司
    從事前款第一目至第六目交易之相關資訊,但被投資公司之總
    資產或營業收入若未達發行人各該項金額百分之十,或係直接
    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者,得僅揭露第一目至第二目
    交易之相關資訊。
    三、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亦須依照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揭露有關資訊,但
    被投資公司之總資產或營業收入若未達證券商各該項金額百分之十
    ,或係直接或間接控制被投資公司人事、財務或業務者,得免適用
    第二款規定。證券商依上述規定而揭露之交易事項,於編製合併財
    務報表時業已沖銷者,應加註適當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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