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財務報表附註,除應依第九、十條規定辦理外,須再揭露本期有關下列
事項之相關資訊:
一、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一)資金貸與他人。
(二)為他人背書保證。
(三)取得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
上。
(四)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
上。
(五)與關係人交易之手續費折讓合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六)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
二、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
(一)對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重大影響力或控制力者,應揭露
其名稱、所在地、主要營業項目、原始投資金額、期末持股情
形、本期損益及認列之投資損益。
(二)對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控制力者,須再揭露被投資公司
從事前款第一目至第六目交易之相關資訊,但被投資公司之總
資產或營業收入若未達發行人各該項金額百分之十,或係直接
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者,得僅揭露第一目至第二目
交易之相關資訊。
三、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亦須依照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揭露有關資訊,但
被投資公司之總資產或營業收入若未達證券商各該項金額百分之十
,或係直接或間接控制被投資公司人事、財務或業務者,得免適用
第二款規定。證券商依上述規定而揭露之交易事項,於編製合併財
務報表時業已沖銷者,應加註適當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