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92年2月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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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權益變動表為表示股東權益組成項目變動情形之報告,應列明股本
、資本公積及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股東權益其他項目之期初餘額
;本期增減項目與金額;期末餘額等資料。
保留盈餘之內容如左:
一、期初餘額。
二、前期損益調整項目:前期項損益項目在計算、記錄與認定上,以及
會計原則與方法之採用上發生錯誤,而為更正者。
三、本期淨利或淨損。
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分派股利等項目。
五、期末餘額。
前期損益調整、不列入當期損益而直接列於股東權益項下之未實現損益
項目(如換算調整數)及資本公積變動等項目所生之所得稅費用(利益
)應直接列入各該項目,以淨額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