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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益表之科目結構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左:
一、收入:
(一)經紀手續費收入:受託買賣及辦理融券業務取得之手續費收入
,本科目應區分為:
1.受託買賣手續費收入(經紀商、櫃檯買賣用)。
2.融券手續費收入(融券用) 。
3.興櫃股票代辦收入。
(二)承銷業務收入:
為承銷證券取得之收入,本科目應區分為:
1.包銷證券之報酬。
2.代銷證券手續費收入。
3.承銷作業處理費收入。
4.承銷輔導費收入及其他收入。
(三)認購(售)權證發行利益:證券商發行認購(售)權證所獲得
之利益屬之,包括認購(售)權證負債公平價值變動利益、認
購(售)
權證到期前履約利益、認購(售)權證再買回公平價值變動利
益及認購(售)權證逾期失效利益等。
(四)選擇權交易利益–避險:證券商為規避認購(售)權證價值變
動而從事選擇權交易所獲得之利益屬之,包括選擇權公平價值
變動利益。
(五)出售證券利益–自營:凡自營部門出售營業證券所獲得之利益
屬之,本科目應依其在集中交易市場或其營業處所買賣分別列
示,並應以出售證券收入減出售證券成本之淨利列示。
(六)出售證券利益–承銷:凡承銷部門出售營業證券所獲得之利益
屬之,本科目應依其在集中交易市場或其營業處所買賣分別列
示,並應以出售證券收入減出售證券成本之淨利列示。
(七)出售證券利益–避險:凡自營部門出售為規避認購(售)權證
價值變動而取得之營業證券所獲得之利益屬之,本科目應依其
在集中交易市場或其營業處所買賣分別列示,並應以出售證券
收入減出售證券成本之淨利列示。
(八)出售證券利益–認購(售)權證:凡自營部門買賣認購(售)
權證交易所獲得之利益屬之,本科目應依其在集中交易市場或
其營業處所買賣分別列示,並應以出售證券收入減出售證券成
本之淨利列示。
(九)借券回補利益:證券商從事借券交易因到期回補時市價下跌所
產生之利益。本科目以轉銷應付借券–避險、營業證券–避險
及買回應付借券–避險等相關科目時之淨額列示。
(十)股務代理收入:代理股務事項之收入。
(十一)利息收入:辦理融資融券業務、買賣債券、及其他與營業有
關之利息收入。
(十二)衍生性金融商品利益:證券商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所產
生之利益科目。
(十三)股利收入:凡公司持有股票之股息及紅利之收入。
(十四)其他營業收入:凡不屬於上列各科目之其他營業收入。
(十五)營業外收入及利益:凡營業外收入及不屬於以上各類之收入
屬之。
二、費用
(一)經紀經手費支出:證券商受託買賣證券應支付交易所或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之經手費,本科目應依其在集中交易市場或其營業
處所買賣分別列示。
(二)自營經手費支出:證券自營商買賣證券應支付交易所或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之經手續,本科目應依其在集中交易市場或其營業
處所買賣分別列示。
(三)轉融通手續費支出: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向證
券金融事業轉融通之手續費支出。
(四)承銷作業手續費支出:承銷商辦理承銷作業支付之手續費支出
。
(五)發行認購(售)權證費用:證券商發行認購(售)權證應支付
之費用。
(六)認購(售)權證發行損失:證券商發行之認購(售)權證所發
生之損失,包括認購(售)權證負債公平價值變動損失、認購
(售)權證再買回公平價值變動損失。
(七)選擇權交易損失–避險:證券商為規避認購(售)權證價值變
動而從事選擇權交易所發生之損失,包括選擇公平價值變動損
失、到期前履約損失。
(八)出售證券損失–自營:凡自營部門出售營業證券收入小於出售
證券成本時之差額屬之,本科目應依其在集中交易市場或其營
業處所買賣分別列示,並應以出售證券收入減出售證券成本之
淨損列示。
(九)出售證券損失–承銷:凡承銷部門出售營業證券收入小於出售
證券成本時之差額屬之,本科目應依其在集中交易市場或其營
業處所買賣分別列示,並應以出售證券收入減出售證券成本之
淨損列示。
(十)出售證券損失–避險:凡自營部門出售避險用之營業證券所產
生
之損失屬之,本科目應依其在集中交易市場或其營業處所買賣
分別列示,並應以出售證券收入減出售證券成本之淨損列示。
(十一)出售證券損失–認購(售)權證:凡自營部門買賣認購(售
)權證交易所產生之損失屬之,本科目應依其在集中交易市
場或其營業處所買賣分別列示,並應以出售證券收入減出售
證券成本之淨損列示。
(十二)借券漲價損失:證券商從事借券交易,評價應付借券–避險
科目所產生之損失。
(十三)利息支出:辦理融資融券業務、買賣債券、及其他與營業有
關之利息支出。
(十四)營業證券跌價損失:營業證券之未實現跌價損失,本科目應
依其業務種類分別列示。
(十五)衍生性金融商品損失:證券商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所產
生之損失科目。
(十六)營業費用:凡公司所需之一切營業費用均屬之。應視實際需
要,分列明細記載之。例如:薪津、伙食費、文具印刷、郵
電費、交際費、水電費、保險費、稅捐、折舊、攤銷、租金
、修繕費、廣告費、佣金、電腦資訊費、自由捐贈、團體會
費、壞帳、違約損失、買賣損失、錯帳損失、過怠金、職工
福利、旅費、交通費、加班費、什項購置、退休金、員工訓
練費、勞務費用、書報雜誌費、集保服務費、借券費用、興
櫃股票代辦費、投資人保護費用、什支等。
(十七)營業外支出及損失:凡非因營業關係所發生之財務支出,處
分固定資產損失、處分短期投資損失、及短期投資跌價損失
等屬之。三 繼續營業部門損益:前列二款之淨額,應分別
列示稅前損益、所得稅費用(利益)與稅後損益。
四、停業部門損益:本期內處分或決定處分重要部門所發生之損益,包
括當期停業前營業損益及處分損益。處分損益應於決定處分日加以
衡量,如有損失應立即認列,如有利益則應俟實現時始得認列。
五、非常損益:性質特殊且不常發生之損益項目。例如因新頒法規禁止
營業或外國政府之沒收而發生之損失。
非常損益應單獨列示,不得分年攤提。
六、會計原則變更之累積影響數,應單獨列示於非常損益之後。
七、本期淨利(或淨損):本會計期間之盈餘(或虧損)係前列三款之
合計數。
八、每股盈餘之計算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規定辦
理。
九、所得稅分攤及表達方式,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規定辦
理。
十、經營兩種業務種類以上者,應編製業務種類別損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