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2月6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資產負債表之股東權益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左:
    一、股本:股東對證券商所投入之資本,並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
    記者。
    股本之種類、每股面額、額定股數、已發行股數及特別條件等,均
    應列明。庫藏股票應按成本法處理,列為股東權益減項,並註明股
    數。
    二、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係指公司與股東間之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溢價,
    通常包括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溢價、受領贈與之所得及其他依一
    般公認會計原則所產生者等。
    資本公積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其用途受限制者,應附註揭露受限
    制情形。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包括法定盈
    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等。
    (一)法定盈餘公積:依公司法之規定應提撥定額之公積。
    (二)特別盈餘公積:因有關法令、契約、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
    由盈餘提撥之公積。
    (三)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尚未分配亦未經指撥之盈餘(
    未經彌補之虧損為待彌補虧損)。
    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應俟股東大會決議後方可列帳,但有盈餘分
    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者,應在當期財務報表附註中註明。
    四、股東權益其他項目:係指造成股東權益增加或減少之其他項目,通
    常包括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
    失、換算調整數、庫藏股票等及其他調整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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