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2月6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負債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負債與非流動負債應予以劃分。
    負債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償付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
    後償付之總金額,應分別在財務報表表達或附註揭露。
    資產負債表之負債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左:
    一、流動負債:須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或因營業而發生
    預期將於企業營業週期之正常營業過程中清償者。
    (一)短期借款:包括向銀行短期借入之款項、透支及其他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應依借款種類註明借款性質、保證情形及利率區間,
    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列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七條之規定向非金融機構之借入款,應
    分別列明。
    (二)應付商業本票:為自貨幣市場獲取資金,而委託金融機構發行
    之短期票券。
    應付商業本票應按現值評價,應付商業本票折價應列為應付商
    業本票之減項。
    應付商業本票應註明保證、承兌機構及利率,如有提供擔保品
    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三)發行認購(售)權證負債:發行認購(售)權證,實際取得之
    金額屬之。
    (四)發行認購(售)權證再買回:證券商買回自己發行之認購(售
    )權證所支付之金額,本科目為「發行認購(售)權證負債」
    科目之減項。
    (五)附買回債券負債:從事附買回條件之交易,其實際取得之金額
    屬之。
    (六)融券存入保證金: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
    對客戶融券所收取之保證金屬之。
    (七)應付融券擔保價款: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
    ,對客戶融券,所收取之融券賣出價款(扣除證券交易稅、受
    託買賣手續費、融券手續費)作為擔保品屬之。
    證券商辦理融資業務,對客戶所提供之擔保證券,應以備忘分
    錄處理,不予入帳,惟應將其明細內容於財務報告中附註說明

    (八)轉融通借入款: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向
    證券金融公司之轉融資屬之。
    (九)應付票據:除受託買賣證券以外之業務所生之未到期應付票據

    應付票據應按現值評價,但因營業而發生,且到期日在一年以
    內者,得按帳載金額評價。
    因營業而發生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票據,應分別列示。
    金額重大之應付銀行、關係人之票據,應單獨列示。
    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票據,應列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存出保證用之票據,於保證之責任終止時可收回註銷者,得不
    列為流動負債,但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保證之性質及金額

    (十)應付帳款:除受託買賣證券以外之業務所生之應付款項。
    應付帳款應按現值評價,但因營業而發生,且到期日在一年以
    內者,得按帳載金額評價。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帳款,應與非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付款項
    分別列示。
    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之款項,應單獨列示。
    (十一)應付借券–避險:證券商從事借券交易,將所借入之證券出
    售之金額。本科目應依證券種類分戶詳細記載之。並配合所
    發行之個別認售權證,按成本與市價孰高法比較評價之。市
    價係指會計期間結束日之收盤價。
    買回應付借券–避險為本科目之減項。備抵借券漲價損失為
    本科目之加項。
    (十二)買回應付借券–避險:證券商買回借入之股票所支付之金額
    ,本科目為「應付借券–避險」科目之減項,並納入「應付
    借券–避險」科目評價。
    (十三)衍生性金融商品負債:證券商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所產
    生之負債科目。如利率衍生性商品交易及轉換公司債資產交
    換交易等,並依規定評價。
    (十四)預收款項:預為收納之款項。
    預收款項應按主要類別分列,並註明有關約定事項。
    (十五)代收款項:代收之各種款項,如代收證券交易稅及代收薪資
    所得稅等。
    (十六)其他應付款:不屬應付票據、應付帳款之其他應付款項,如
    應付稅捐、應付薪資及股利等。
    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應付股息紅利,應註明分派辦法及預定
    支付日期。
    每期結算損益時,根據課稅所得計算之預計應納所得稅,應
    列為流動負債。
    其他應付款中超過流動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按其性
    質或對象分別列示。
    (十七)其他流動負債: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流動負債,如公司債券
    及長期借款在一年內到期之部分。
    以上各類流動負債,其金額未超過流動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
    得併入其他流動負債內。
    二、長期負債:到期日在資產負債表日十二個月以上者。包括應付公司
    債、長期借款、長期應付票據及長期應付款等。
    (一)應付公司債(含海外公司債):證券商發行之債券須於附註內
    註明核定總額、利率、到期日、擔保品名稱、帳面價值、發行
    地區及其他有關約定限制條款等。如所發行之債券為可轉換公
    司債者,並應註明轉換辦法及已轉換金額。
    應付公司債之溢價、折價為應付公司債之評價科目,應列為應
    付公司債之加項或減項,並按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於債券流
    通期間內加以攤銷,作為利息費用之調整項目。
    (二)長期借款:長期借款應註明其內容、到期日、利率、擔保品名
    稱、帳面價值及其他約定重要限制條款。
    長期借款以外幣或按外幣兌換率折算償還者,應註明外幣名稱
    及金額。
    長期應付票據及其他長期應付款項應按現值評價。
    長期負債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者,如原始貸款合約期
    間超過十二個月,且企業意圖繼續長期性再融資,及在財務報表提
    出日前已完成再融資或展期,應繼續列為長期負債,並應於財務報
    表附註揭露其金額及事實。
    如違反借款合約特定條件,致使該負債依約須即期予以清償,該負
    債應列為流動負債。但如於財務報表提出日前經債權人同意不予追
    究,且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非很有可能再發生違約情況
    者,則仍列為長期負債。
    三、其他負債: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如存入保證金及其他雜項
    負債等。其他負債金額超過負債總額百分之五者,應將科目名稱分
    別列明。
    (一)違約損失準備:於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成交金額提列以彌補客戶
    違約所生損失之準備。
    (二)買賣損失準備:就出售營業證券–自營部門及認購(售)權證
    利益額超過損失額部分,提列一定比率,並採總額法計提,做
    為買賣損失準備。
    (三)存入保證金:凡其他存入之各項保證金。
    (四)分公司往來:證券商設有分支機構者,其總公司與分支機構間
    之往來款項有貸方餘額時使用之。
    (五)總公司往來:證券商之分支機構與總公司間之往來款項有貸方
    餘額使用之。
    (六)內部往來: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其與期貨部門間之往來款項有
    貸方餘額時使用之。
    (七)其他負債:凡不能歸屬於上列各科目之負債屬之。
    四、受託買賣貸項:為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互抵之項目,編表
    時應以借貸沖抵後之餘額列示,惟其明細內容應於財務報告附註中
    表明。
    (一)應付代買證券:凡辦理代買證券業務,應付委託人之證券皆屬
    之。
    (二)應付託售證券價款:凡辦理代賣證券業務,應付委託人之價款
    皆屬之。
    (三)應付託售證券:凡辦理代賣證券業務,應付交割之證券皆屬之

    (四)應付交割票據:凡辦理證券經紀業務,於交割時以票據交付委
    託人或金融機構者皆屬之。
    (五)應付交割帳款:凡辦理證券經紀業務,於交割時以劃撥方式支
    付委託人或金融機構者皆屬之。
    (六)交割代價:應收應付交易所交割淨額,為貸方餘額時使用之。
    (七)信用交易:凡辦理融資融券之代理業務,由證券金融機構與交
    易所直接辦理結算之信用交易款項屬之,有貸方餘額時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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