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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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資產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資產與非流動資產應予以劃分。
    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回收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
    後回收之總金額,應分別在財務報表表達或附註揭露。
    資產負債表之資產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左:
    一、流動資產:用途未受限制之現金或約當現金,為交易目的而持有、
    或短期間持有且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將變現,或在企
    業營業週期之正常營業過程中,預期將變現或備供出售或消耗之資
    產。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零星支出之週轉金,
    暨隨時可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即將到期而其利率變動對其價值影
    響甚少之短期投資。
    非活期之銀行存款,應分項列報,其到期日在一年以後者,應
    加註明;已指定用途或支用受有約束者及依規定不得流用之客
    戶交割款項、預收客戶交割股款及代收承銷股款等不得列入此
    科目。
    定期存款(含可轉讓定存單)提供債務作質者,若所擔保之債
    務為長期負債,應改列為其他資產,若所擔保者為流動負債則
    改列為其他流動資產,並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作為存出保證
    金者,應依其長短期之性質,分別列為流動資產或其他資產。
    補償性存款如因短期借款而發生者,仍列為流動資產,但應於
    附註中說明;若係因長期負債而發生者,則應列為其他資產或
    長期投資,不得列為流動資產。
    (二)短期投資:購入本公司以外有公開市場、隨時可以出售變現,
    且不以控制被投資公司或與其建立密切業務關係為目的之證券

    短期投資應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並註明成本計算方法。
    市價係指會計期間最末一個月之平均收盤價。開放型基金,其
    市價係指資產負債表日淨資產價值。
    因持有短期投資而取得股票股利或資本公積轉增資所配發之股
    票者,應依短期投資之種類,分別註記所增加之股數,並按加
    權平均法計算每股平均單位成本。
    如供債務作質者,若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應改列為長期
    投資;若為流動負債,仍列為短期投資,但應附註說明擔保之
    事實。作為存出保證金者,應依其長短期之性質,分別列為短
    期投資或長期投資。
    備抵短期投資跌價損失:為短期投資之減項。
    (三)營業證券–自營部門:凡自營商購入之營業性證券屬之。本科
    目應依證券種類分戶詳細記載之。除持有興櫃股票採成本法評
    價外,並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以總額比較評價之。市價係指
    會計期間結束日之收盤價。
    營業證券如供作附買回條件交易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
    予註明。
    備抵營業證券跌價損失–自營部門:為營業證券–自營部門之
    減項。
    (四)營業證券–承銷部門:凡承銷商因包銷所取得尚未再出售之證
    券屬之。並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以總額比較評價之。市價係
    指會計期間結束日之收盤價。
    營業證券如供作附買回條件交易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
    予註明。
    備抵營業證券跌價損失–承銷部門:為營業證券–承銷部門之
    減項。
    (五)營業證券–避險:凡證券商為規避發行認購權證價值波動之風
    險,而自行買入之證券屬之。本科目應配合所發行之個別認購
    權證,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比較評價之。市價係指會計期間結
    束日之收盤價。備抵營業證券跌價損失–避險:為營業證券–
    避險之減項。
    (六)營業證券–認購(售)權證:凡自營商自市場直接買入之認購
    (售)權證屬之,本科目應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以總額比較
    評價之。
    市價係指會計期間結束日之收盤價。
    備抵營業證券跌價損失–認購(售)權證:為營業證券-認購
    (售)權證之減項。
    (七)買入選擇權–避險:凡證券商為規避發行認購(售)權證價值
    波動之風險,而買入之選擇權合約屬之。本科目應按公平價值
    法評價。
    (八)附賣回債券投資:從事債券附賣回條件交易,其實際付出之金
    額屬之。
    (九)應收證券融資款: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證券商對客戶
    之融資屬之。
    備抵壞帳–應收證券融資款:為應收證券融資款之減項。證券
    商辦理融券業務,對借予客戶融券之證券,應以備忘分錄處理
    ,不予入帳,惟應將其明細內容於財務報告中附註說明。
    (十)轉融通保證金: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向
    證券金融公司轉融券所交付之保證金或轉融券差額。
    (十一)應收轉融通擔保價款: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證
    券商,向證券金融公司轉融券之擔保價款。
    (十二)借券保證金:證券商因發行認售權證需要,向標的證券持有
    者借入或在交易市場融券所交付之保證金。
    (十三)借券擔保價款:證券商因發行認售權證需要,向標的證券持
    有者借入或在交易市場融券所交付之擔保價款。
    (十四)衍生性金融商品資產:證券商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所產
    生之資產科目。如利率衍生性商品交易及轉換公司債資產交
    換交易等。並依規定評價。
    (十五)應收票據:除受託買賣證券以外之業務所生之短期應收票據
    皆屬之。
    應收票據應按設算利率計算其公平價值。但一年期以內之應
    收票據,其公平價值與到期值差異不大且其交易量頻繁者,
    得按面值評價。
    應收票據經貼現或轉讓者,應予扣除並加註明。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收
    票據分別列示。
    應收關係人之票據,應單獨列示。
    提供擔保之票據,應於附註中說明。
    應收票據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結算時應評估應收票據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
    帳,並以淨額列示。
    (十六)應收帳款:除受託買賣證券以外之業務所生之債權屬之。
    應收帳款應按設算利率計算其公平價值。但一年期以內之應
    收帳款,其公平價值與到期值差異不大且其交易量頻繁者,
    得按帳載金額評價。
    應收關係人之帳款,應單獨列示。應收帳款業已確定無法收
    回者,應予轉銷。
    結算時應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
    帳,並以淨額列示。
    (十七)其他金融資產–流動:金融資產未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示者
    ,應列為其他金融資產,並依其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
    ,非流動者應改列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
    (十八)預付款項:各種預付款項及費用。
    因購置固定資產而依約預付之款項及未完工程營造款,應列
    入固定資產項下,不得列為預付款項。
    (十九)其他應收款:不屬於應收票據、應收帳款之其他應收款項,
    包括錯帳及違約所生之債權。結算時應評估其他應收款無法
    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並以淨額列示。
    其他應收款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其他應收款中超過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分別列
    明。
    (二十)遞延認購(售)權證損失: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公平價值
    增加,未於當期認列為損失之數額。
    (二十一)其他流動資產: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資產。以上各
    類流動資產,除現金及其他金融資產–流動外,其金額未
    超過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得併入其他流動資產
    內。
    二、基金及長期投資:各類特種基金及因經常業務目的而為長期性之投
    資。
    (一)基金:為特定用途所提存之資產,如償債基金、改良及擴充基
    金、意外損失準備基金、期貨部基金等。
    期貨部基金為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指撥期貨部門專用營運資
    金屬之。
    基金提存所根據之議案及辦法,應予列明。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所提撥之福利金,應列為費用。
    (二)長期投資:長期債券之買入及經本會核准對某種事業或其他之
    投資。長期投資應註明評價基礎,並依其性質分別列明。
    投資其他企業之股票,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列為長期股權
    投資:
    1.所持股票未在公開市場交易或無明確市價者。
    2.意圖控制被投資公司或與其建立密切業務關係者。
    3.有積極意圖及能力長期持有被投資公司股權者。
    長期股權投資之評價及表達與合併財務報表之編製,除左列
    事項外,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規定辦理:
    (1)長期股權投資除另有規定外,應依持有被投資公司表決權
    比例,評估對被投資公司之影響力。
    (2)個別子公司總資產或營業收入雖未達編入合併報表標準,
    惟其所有未達編入合併報表標準之子公司合計總資產或營
    業收入已達證券商各該項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仍應將
    總資產或營業收入達證券商各該項金額百分之三以上之子
    公司編入合併報表,嗣後除非所占比率降至百分之二十,
    否則仍應繼續編入合併報表。未編入合併報表之子公司,
    應附註揭露公司名稱、持有股權比例及未合併之原因。
    (3)持有普通股及有表決權之特別股,如其表決權總數超過被
    投資公司全部表決權百分之五十,或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
    十九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可直接或間接控制被投資公司之
    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或符合左列所有條件者,其投
    資損益應於當期認列:
    a.長期投資之期初帳面餘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且達
    證券商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
    b.持有被投資公司股權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證券商之持股
    與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證券商直接或間接
    控制之事業對該被投資公司之綜合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

    c.為被投資公司持股比率最高之前三名股東;或派任被投
    資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
    長期股權投資採權益法評價,被投資公司編製之財務報表若未
    符合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應先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調整後
    ,再據以認列投資損益。若被投資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被
    投資公司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
    表規則」與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之規定辦理查核:
    1.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2.營業收入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或達證券商營業收入百分
    之十以上者。
    長期債券投資應按面額調整未攤銷溢、折價評價,其溢價或折
    價應按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攤銷。長期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
    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註明。
    三、固定資產:為供營業上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非以出售為
    目的之有形資產。
    固定資產中土地、折舊性資產及折耗性資產,應分別列示。
    固定資產應按照取得或建造時之成本入帳。但購買預售屋及以現金
    增資款購置固定資產之利息不得予以資本化。已無使用價值之固定
    資產,應按其淨變現價值或帳面價值之較低者轉列其他資產;無淨
    變現價值者,應將成本與累計折舊沖銷,差額轉列損失。
    若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並應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承租資
    產之認列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規定辦理。
    承租之資產若屬營業租賃性質者,在租賃標的物上所為之改良,稱
    為租賃權益改良,應列於固定資產項下。
    固定資產應註明評價基礎,如經過重估者,應列明重估價日期及增
    減金額,並在資產負債表上將取得成本及重估增值分別列示。土地
    因重估增值所提列之土地增值稅準備,應列為長期負債。經重估價
    之固定資產,自重估基準日翌日起,其折舊之計提,均以重估價值
    為基礎。
    除土地外,固定資產應於估計使用年限內,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
    ,按期提列折舊。
    固定資產之累計折舊,應列為固定資產之減項。
    租賃權益改良應按其估計耐用年限或租賃期間之較短者,以合理而
    有系統之方法提列折舊,並依其性質轉作各期費用,不得間斷或減
    列。
    折舊性資產應註明折舊之計算方法。
    固定資產有提供保證、抵押或設定典權等情形者,應予註明。
    左列為固定資產之主要科目:
    (一)土地:凡公司所有之營業用土地。
    (二)建築物:凡公司所有之營業用建築物。
    (三)設備:凡購入供營業用之一切生財器具、資訊設備、運輸設備
    及其他設備等屬之。
    (四)預付房地款:凡購買土地及房屋所預付之款項。
    (五)預付設備款:凡購買設備所預付之款項。
    (六)租賃權益改良:在營業租賃標的物上所為之改良屬之。
    (七)其他固定資產。
    四、無形資產:無實體存在而有經濟價值之資產,如商譽等。
    向外購買之無形資產,應按實際成本入帳。
    自行發展之無形資產,其屬不能明確辨認者,如商譽,不得入帳;
    其屬能明確辨認者,僅可將申請登記之費用,作為成本。
    創業期間資產評價及損益認列與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
    九條號規定辦理。
    無形資產應註明評價基礎,且應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攤銷,其攤
    銷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但有明確證據顯示其效益期限超過二
    十年者不在此限。
    無形資產之攤銷方法,應予註明。
    五、其他資產: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資產,且收回或變現期限在一年
    以上者,如存出保證金、長期應收票據及其他什項資產等。
    長期應收票據及其他長期應收款項應按設算利率計算其公平價值。
    催收款項金額重大者,應單獨列示並註明催收情形及提列備抵壞帳
    數額。
    其他資產金額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五及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應
    將科目名稱分別列明。
    (一)營業保證金: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提存之營業保證金

    (二)交割結算基金: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零八條或第一百三十二條
    規定繳存之交割結算基金。
    (三)存出保證金:其他存出之各項保證金。
    (四)遞延借項:具有未來經濟效益,應於以後分期攤銷之長期預付
    費用。
    (五)分公司往來:證券商設有分支機構者,其總公司與分支機構間
    之往來款項。
    (六)總公司往來:證券商之分支機構與總公司間之往來款項。
    (七)內部往來: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證券部門與期貨部門之間往來
    款項有借方餘額時使用之。
    (八)其他資產: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資產。
    六、受託買賣借項:為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互抵之項目,編表
    時應以借貸項沖抵後之餘額列示,惟其明細內容應於財務報告附註
    中說明。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交割款項:凡辦理證券經紀業務收付客戶交
    割款項(不含手續費及代收稅款)應記入此科目,包括依規定
    不得流用之交割專戶存款。
    (二)應收代買證券:應收尚未交割之代買證券。
    (三)應收代買證券價款:應收客戶尚未交割之代買證券價款。
    (四)應收託售證券:應收客戶尚未交割之託售證券。
    (五)交割代價:應收應付交易所交割淨額,為借方餘額時使用之。
    (六)代買證券:代客戶買入之證券。
    (七)代賣證券:代客戶賣出之證券。
    (八)應收交割票據:凡辦理證券經紀業務,委託人或證券金融機構
    於交割時交來之票據皆屬之。本科目得依對象設立子目。
    (九)應收交割帳款:凡辦理證券經紀業務,委託人、交易所或證券
    金融機構於交割時交來之取款條、劃撥款項、匯款等屬之。本
    科目得依對象設立子目。
    (十)信用交易:凡辦理融資融券之代理業務,由證券金融機構與交
    易所直接辦理結算之信用交易之款項皆屬之;本科目可能為貸
    方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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