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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左列
事項應加註釋:
一、公司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表依照本準則、相關法令(應明確列示法令名稱)及一
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
三、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及衡量基礎。
四、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
明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五、財務報告所列金額,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六、財務報告所列各科目,如有受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
註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七、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八、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
九、認購(售)權證及避險交易等相關金融商品資訊。
十、資本結構之變動。
十一、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十二、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
或轉讓。
十三、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十四、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十五、重大災害損失。
十六、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七、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十八、員工退休金相關資訊。
十九、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二十、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二十一、部門別財務資訊。
二十二、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揭露其種類,發行時間及金額。
二十三、因停止營業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二十四、合併、受讓或讓與其他證券商之全部營業。
二十五、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正表達所必
須說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