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2月6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左列
    事項應加註釋:
    一、公司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表依照本準則、相關法令(應明確列示法令名稱)及一
    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
    三、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及衡量基礎。
    四、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
    明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五、財務報告所列金額,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六、財務報告所列各科目,如有受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
    註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七、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八、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
    九、認購(售)權證及避險交易等相關金融商品資訊。
    十、資本結構之變動。
    十一、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十二、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
    或轉讓。
    十三、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十四、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十五、重大災害損失。
    十六、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七、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十八、員工退休金相關資訊。
    十九、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二十、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二十一、部門別財務資訊。
    二十二、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揭露其種類,發行時間及金額。
    二十三、因停止營業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二十四、合併、受讓或讓與其他證券商之全部營業。
    二十五、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正表達所必
    須說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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