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92年2月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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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告編製之內容,應能允當表達證券商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暨現
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予
調整更正。調整金額達本會規定標準時,並應將更正後之財務報告重行
公告;公告時應註明本會通知調整理由、項目及金額。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92年2月6日 |
| 沿革資訊 |